保险资金要避免成为风险最后接棒者
(上接A1版)
一是强化事中监管,丰富资金运用监管工具箱。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监管实际,完全依靠事后的偿付能力约束,还不可能把“后端”完全管住管好,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加强事中监管的工作上来。其一,“信息披露监管”。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是重要的风险防范手段之一。加快研究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发挥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其二,“内部控制监管”。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健全透明、规范、责权明确的内部控制标准与制度。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督促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其三,“分类监管”。加快研究推进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规则。依据分类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监管措施。其四,“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健全匹配机制,加强推广匹配理念,从制度层面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内部资产负债管理建设,实现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其五,“构建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时监测不同投资领域的风险状况及风险变化,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升非现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做到事中持续动态监管,实现监管部门“耳聪目明”。
二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强资产认可的科学性。从国际上看,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主要是利用偿付能力来约束保险资金的投资业务,这也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方向。目前看,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比如,对资产风险的识别、计量等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再比如,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规范程度还需完善,波动性还比较大;还比如,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还应更加客观、公允、准确等。未来一段时间,要进一步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作用,强化偿付能力硬约束,利用资本约束来引导保险资产配置。进一步研究风险识别、计量的技术手段,更加科学地制定各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逐步提升风险监管的精细化水平。
三是切实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加强现场检查是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过去,资金运用方面的现场检查力度还相对不够,检查的覆盖面也相对有限。下一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现场检查的力度,优化检查方法,确保把问题查深查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当事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保险机构合规意识,营造不能违规、不敢违规的市场环境。
(作者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