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4─023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4年5月13日上午9时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或“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17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10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454,110,727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7,753,438,388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700,672,33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7629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47828%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28464% |
(三)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李延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8名,董事长、执行董事王安先生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亲自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周东洲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 8,452,388,727 | 99.97963% | 1,000 | 0.00001% | 1,721,000 | 0.02036% | 是 |
2、 | 《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 8,453,388,727 | 99.99146% | 1,000 | 0.00001% | 721,000 | 0.00853% | 是 |
3、 | 《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8,453,386,727 | 99.99144% | 3,000 | 0.00004% | 721,000 | 0.00852% | 是 |
4、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8,453,388,727 | 99.99146% | 1,000 | 0.00001% | 721,000 | 0.00853% | 是 |
5、 | 《关于公司2014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 | 8,453,146,827 | 99.98860% | 3,000 | 0.00004% | 960,900 | 0.01136% | 是 |
6、 | 《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8,453,388,727 | 99.99146% | 1,000 | 0.00001% | 721,000 | 0.00853% | 是 |
7、 |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 8,453,155,727 | 99.99144% | 3,000 | 0.00004% | 721,000 | 0.00852% | 是 |
8、 | 《关于延长公司已注册的100亿元中期票据有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8,452,388,727 | 99.97963% | 1,000 | 0.00001% | 1,721,000 | 0.02036% | 是 |
9、 | 《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8,452,148,827 | 99.97679% | 240,900 | 0.00285% | 1,721,000 | 0.02036% | 是 |
1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8,453,386,727 | 99.99145% | 2,000 | 0.00002% | 721,000 | 0.00853% | 是 |
11、 | 《关于投资建设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及选矿厂项目的议案》 | 8,452,388,727 | 99.97963% | 1,000 | 0.00001% | 1,721,000 | 0.02036% | 是 |
12、 | 《关于投资建设图克气化岛及相关工程项目的议案》 | 8,452,388,727 | 99.97963% | 1,000 | 0.00001% | 1,721,000 | 0.02036% | 是 |
议案8《关于延长公司已注册的100亿元中期票据有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议案9《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及议案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比例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易建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4─024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3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4年5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董事长、执行董事王安先生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委托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李延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李延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 批准《关于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议案》
赞成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其中2014年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的最大持仓量不超过400万吨,保证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事宜已发表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有关本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另行发布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2、 批准《关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试行)的议案》
赞成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试行)》。
3、 批准《关于披露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公告的议案》
赞成票:5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批准公司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议案涉及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承诺的事项,关联董事王安、李延江、李彦梦和彭毅已经回避表决。
有关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避免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宜的审核意见。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4─025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品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动力煤期货;
2、交易数量: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动力煤期货套期保值的最大持仓量不超过400万吨;
3、保证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4、目的:有效降低动力煤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二、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期货市场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套期保值需要对价格走势做出一定的预判,一旦价格预测发生方向性错误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2、政策风险。监管机构如对期货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等进行修订,有可能短期内导致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或期货交易不活跃,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3、流动性风险。在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因素的限制,可能会使公司不能以有利的价格进出期货市场。
4、现金流风险。在套期保值过程中,由于暂时的资金不足而导致期货头寸被迫平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5、操作风险。内部工作流程、风险控制系统、员工职业道德、交易系统等方面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为规避上述风险,本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制订《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试行)》,明确了套期保值额度、品种、机构职责、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等。
2、建立日常汇报制度、风险报告和风险监控预警制度,以及风险测算系统,并实行授权管理。
3、坚持只从事与现货经营相对应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从事任何形式的期货市场投机行为。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确认:
1、本公司已建立《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试行)》,明确了机构职责、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等内容;
2、本公司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4─026
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进一步避免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同业竞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规定,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或“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对公司及相关方作出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2006 年9月5日,中煤集团与公司签署《不竞争协议》,建立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决策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中煤集团于2011 年3 月表示:“在相关项目手续及证照完善后,争取1-2年内将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相关业务注入中煤能源,争取3-5 年内将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公司”,原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化集团”)股权注入中煤能源,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下简称“原承诺”)。
为落实上述原承诺:
1、中煤集团于2008 年将其持有的进出口公司所属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转让给中煤能源;于2012年将其持有的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
2、中煤集团于2012年将其持有的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
3、中煤集团于2010年收购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持有的龙化集团18.64%的股权,并于2011年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龙化集团23.44%股权。前述收购完成后,龙化集团成为中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4、目前,华昱公司有关煤矿的项目审批、资质证照办理和技改工程等相关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5、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煤集团已于2012年12月将所持有的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煤气化集团”)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煤集团所持太原煤气化集团股权比例降至35.39%,成为参股股东。
二、规范后的承诺
根据《监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规定,中煤集团在《承诺函》中对原承诺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后的承诺如下:
“在中煤集团出具《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日起七年内,经中煤能源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后,中煤集团将与中煤能源存在同业竞争的进出口公司、华昱公司和龙化集团的股权注入中煤能源。”
除此之外,中煤集团将继续遵守《不竞争协议》的相关约定。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