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编号:2014-11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170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 0.01615 |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0.01530 |
3、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0.01360 |
● 股权登记日 :2014 年5月22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7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22日下午1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股本总额441,7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509,716.00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2日下午1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61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3元。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3元。
6、其它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0.017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1-8415762、8415321
传 真:0931—84146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