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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成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5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34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联系人:韩东霞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热线:400-820-9898,021-38929908

    总部总机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站:http://www.cnhbstock.com

    (1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57038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彭长泉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网址:www.f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振波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兴业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由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2]270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2年6月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2日生效。

    2014年3月24日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5月13日核准生效,自原华宝兴业短融50基金根据华宝兴业短融50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份额折算次日起,《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华宝兴业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原华宝兴业短融50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必要的信息变更以及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分别设置A类和T类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T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业务,只开放赎回业务。投资人在进行本基金份额申购时使用A类基金代码提交申购申请,在进行本基金份额赎回时根据所持有的份额类别使用相应的基金代码提交赎回申请。两类基金份额在信息披露等场合使用不同的代码和简称,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确定持有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以及销售服务费:

    项目A类基金份额T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N为持有时间)N<90日N≥90日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0.25%0.01%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T类基金份额是根据持有时间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A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而成。

    (1)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自申购确认之日起,该笔基金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的持有时间达到90日时,该账户持有的该笔基金份额由A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T类基金份额。满足升级条件的当日若为非工作日,则升级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T类基金份额不进行降级处理。

    (2)投资人申购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后,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当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发生变化的,将自其份额类别变化的当日起适用新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投资人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赎回5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以内。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根据收益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将预期到的变动资本化。其中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即重点投资于期限较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弱化中期债的投资;而梯形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均匀分布时,集中投资于这几个凸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各品种(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现金等)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用均衡分布、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同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四)投资程序

    1、基金管理人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变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5、设置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7)、(11)、(12)项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7)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证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本基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25%,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的T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