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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4-023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8号皖新传媒大厦807室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总数75150.8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2.58%。

    (三)公司董事长曹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分别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代)、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与会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 票数 (万股)赞成 比例 (%)反对 票数 (万股)反对 比例(%)弃权 票数 (万股)弃权 比例(%)是否 通过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75150.821000000通过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75150.821000000通过
    3《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75150.821000000通过
    4《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75150.821000000通过
    5《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75150.821000000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5150.821000000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5150.82100 0000通过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75150.821000000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张云燕、汪泳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