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4-02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 否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79,940,2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累计分配现金红利19,595,814.1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715,589.89元结转下期。
扣税说明:
①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0.63元;
②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③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规定,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0.665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5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5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4 年5 月 29日;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5月 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红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4年 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919 |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432 | 上海协合汽车空调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3 | DD*****335 | 潮阳市电声有限公司 |
4 | DD*****337 | 浙江青田县钮扣工艺厂 |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
咨询联系人:宋晓萌
咨询电话:028—68539558
传真号码:028—685398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