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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造假案当事人就该罚得倾家荡产
    201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桂浩明

      

      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又一个丑闻:在上交所上市的南纺股份,从2006年以来连续五年虚构利润共3.4亿元。如今东窗事发,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和罚款50万元,并且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事实上,早在2012年3月南纺股份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南纺股份自查并调整了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后,露出了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的原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冠以*ST(由于2012年度公司每股收益0.07元,2013年撤销*ST)。只是公司在自查基础上的财务大洗澡并不彻底,证监会历经两年多调查证明,南纺还有更多业绩造假行为。

      也难怪投资者对此强烈不满。造假3.4亿元,罚款50万,如此处罚,说难听些,不几乎等同于儿戏了么?但是,且慢咆哮,翻开《证券法》一查,对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的最高处罚就是罚款50万元,原来证监会已对南纺股份顶格处理了。这么说来,那些说证监会对公司处罚太轻的批评,是不符合实际的。那么,是否可以就此认定《证券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不当呢?恐怕也不能这样简单下结论,因为这里处罚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罚款是由上市公司支付的,实际上也就是所有股东支付的。股东被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所欺骗,原本蒙受了不小的损失。而现在公司受罚,客观上又是扣减了股东的权益。这就更让他们处于一种两头遭损的尴尬境地。显然,在这种情形下,对上市公司处罚越重,股东的损失也就越大。鉴于绝大多数股东是无辜的,并且是事实上的受害者,因此继续加大对公司的处罚,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在海外市场的实践中,一般也不会过于加重实际上主要是由普通股东来承担的对公司的罚款。

      那公司造假成本太低的问题该怎么处置呢?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又该如何体现呢?对造假行为又该怎么实行强有力的打击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关键是要严厉处罚造假事件的当事人。因为造假是公司当事的高管所为,其行为对企业,也对股东造成了损失,而很可能这些当事人是从造价或虚假陈述中获益的。因此,只有严肃处罚公司涉案相关高管,让违法者付出超过违法收益的巨大代价,才能形成对造假行为的高压态势,进而抑制并最终消除这种行为在证券市场的存在空间。由此看来,现在需要做的无疑就是加大对造假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虚构几亿利润,让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人,罚他个倾家荡产毫不为过。此外,对于涉案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得追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不能轻易放过。

      去年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震惊市场,当时证监会对公司的处罚也是顶格罚款50万元。公司董事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个人资产也被冻结以用于民事赔偿。应该说,万福生科欺诈上市的当事人是为欺诈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的。这也向外界清楚地表明,沪深股市是有规矩的,造假者不但风险极大,而且最终会被证明得不偿失。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2010年之前。公司的原董事长等部分高管在去年因为私设小金库以及受贿和挪用公款罪等被检察机关起诉,并被法院定罪。从时间上推算,虚构利润也正是在这伙人当权时发生的,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难逃其责。这也就是说,他们很可能还有脱不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嫌疑。因此,不排除对其追加罪名的可能。有关部门理应将公司相关利润的信息提供给司法部门,对南纺股份利润造假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被认定达到刑事处罚的条件,就应该坚决处罚。如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也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要让其他有造假动机者、可能效尤者从此打消念头。

      对存在虚构利润以及欺诈上市等行为的公司,处罚是必要的,但我们无疑更应该强调对当事人的惩罚。严厉处罚违规者,整肃市场秩序,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投资者利益,市场各方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也就能慢慢恢复起来。

      (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