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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聚利A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聚利A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聚利B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或先后认购聚利A份额及聚利B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聚利A和聚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聚利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聚利A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A的份额数×聚利A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聚利B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B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B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B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办理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聚利A和聚利B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该日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1.000 元;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为1.000 元;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B的申购、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前两个聚利A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聚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即对于聚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净申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聚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申购开放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聚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申购开放日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聚利A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A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B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4)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B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聚利A申购开放日办理聚利A份额申购的、在聚利A赎回开放日办理聚利A份额赎回的,或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办理聚利B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聚利A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2)聚利B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收取申购费用。聚利B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①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B的申购费率(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32%
    100万元≤M<200万元0.20%
    200万元≤M<500万元0.12%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②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B的申购费率(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200万元0.5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1000元/笔

    (3)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某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聚利A申购开放日投资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申购费为0,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即:该投资人以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份聚利A份额。

    2)聚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某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投资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250=39,682.54份

    即:该投资人以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39,682.54份聚利B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某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赎回聚利B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聚利B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份额成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中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届满日,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与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总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过渡期内,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两个阶段。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4、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过渡期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聚利B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聚利A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对于聚利B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聚利B的份额上限。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聚利B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B的份额余额大于聚利B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聚利B的份额上限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并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在基金过渡期内若开放聚利A申购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A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聚利A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B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基金过渡期内,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B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2)在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的申购,收取申购费用。聚利B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①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B的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聚利B申购费率
    M<100万元0.32%
    100万元≤M<200万元0.20%
    200万元≤M<500万元0.12%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②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聚利B的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200万元0.5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1000元/笔

    (3)在过渡期的聚利A的申购期内进行聚利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4)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申购费为0,假设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50=8000份

    即:该投资人以10,000元申购聚利A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8000份聚利A份额。

    2)聚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投资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250=39,682.54份

    即:该投资人以50,000元申购聚利B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39,682.54份聚利B份额。

    (2)聚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赎回聚利B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聚利B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聚利A或聚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聚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聚利B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聚利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聚利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聚利B的单个开放日,聚利B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聚利B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转让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申购等事宜。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聚利A 的赎回。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过渡期内聚利A、聚利B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聚利A、聚利B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两个阶段。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聚利A、聚利B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式如下:

    T日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聚利A资产净值/T-1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聚利A份额数

    T日聚利B份额净值=T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聚利B资产净值/T-1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聚利B份额数

    其中T-1日的资产净值包括T日确认的T-1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聚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6个信用级别,其中,1-3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8.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聚利A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聚利B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基金财产在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开设专用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其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开放期计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聚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聚利A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聚利A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内(包括下一个分级运作期开始前的非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聚利A的申购与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首次办理聚利A的申购与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公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复核。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5)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过渡期内,聚利B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聚利A和/或聚利B进行份额折算;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