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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2014-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4-042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5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发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凯美特”)例行停车检修的公告》,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长岭凯美特根据上游中石化岳阳长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长岭”、“中石化长岭分公司”)装置停车检修安排及自身生产装置关键配件定货生产周期及检修周期的要求,为了确保公司后期生产装置的安全、平稳运行,按照计划安排,将于2014年3月6日开始各装置分步停车,进行例行检修,预计停车时间约45-50天,本次检修属例行检修,不会对本年度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检修完成后即恢复正常生产。但我局核查发现,你公司因与岳阳长岭在协议价格上存在纠纷,岳阳长岭自2013年12月17日起停止向长岭凯美特供应尾气,导致长岭凯美特停产。公司对长岭凯美特停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完整、及时相关规定。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传达,针对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明确了责任人,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整改措施

      1、责成公司管理层加紧协调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与子公司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分歧事宜,以保证岳阳长岭凯美特恢复正常生产以及后续的持续运行。

      2、将依据事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3、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门进一步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

      4、指定董事长为整改责任人,持续落实整改措施。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在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协调处理过程中由于涉及的部门、人员众多同时还涉及到中石化总部的相关部门及领导,沟通最终的时间节点受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也导致公司无法对时间、结果与影响程度做出准确判断,公司无法认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考虑到在谈判没有一个书面结果前披露该事项可能影响最终结果进而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加之我们得知中石化长岭分公司计划于2014年一季度停车检修,其原油加工量及尾气的供应量也在逐步减少,同时子公司长岭凯美特尾气回收装置运行一年后需要对部分设备进行检修,长岭凯美特的停车不会对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提出异议以及停止向长岭凯美特供应尾气时没有对该事件进行信息披露。

      2、通过公司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双方共同努力,双方对协议的相关内容条款的商谈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长岭凯美特还处于停车检修完成后的待产状态,只要接到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检修投产及向长岭凯美特供气的指令,随时可以投入生产运行,如有最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因商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4、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