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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拟订监管新规
    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2014-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孙忠

      

      为防范风险传递,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对《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由于金融行业监管涉及相关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中国保监会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共同或分别建立的合作机制等,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据悉,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同时,还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等。

      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保监会还专门提出防火墙建设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应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保险公司,并建立健全与其他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

      另外,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保险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