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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A股市场每一笔交易都阳光化
    2014-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邦凌

      □朱邦凌

      

      据报,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在微信群发布丽珠集团重大非公开消息,“该公司将于下周二公布管理层限制性股票+期权方案:以2013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至2016年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15%、20%、30%”。不无巧合的是,丽珠集团股价当天异动,最高涨幅4.48%,成交量放大到1.08亿。

      作为“新财富”金牌分析师,不可能不了解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而在监管层严打内幕交易的风暴中违规,侧面说明内幕交易已渗透到相关利益链条的方方面面,分析师通过短信、邮件、微信等非正式形式发送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与上市公司保持紧密联系,提前获知重大信息,也被认为是分析师的一大竞争法宝,不少人甚至以此荣登“新财富”宝座。由此派生的“抢帽子”、到私募基金兼职也屡见不鲜。

      面对这种行业内泛滥的“潜规则”,需要反思最佳分析师的遴选机制。正如华尔街策略大师Andy Kessler在《华尔街的肉》中所言,华尔街研究界的基本问题是——不再服务投资人,而是服务投资银行业者。这种现象在A股市场也初现端倪,在上榜《新财富》的金牌分析师由基金评选的机制下,很可能造成分析师的角色错位。在激烈的竞争中,作为“信息优势人群”,有强烈的打探上市公司的非公开信息,并在研报发布过程中对不同投资者发布不对等的信息的动机。这种最佳分析师的评选机制必须改革。

      比证券行业“潜规则”更为可怕的是,内幕交易渠道与形式已多样化。除尽人皆知的“老鼠仓”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股权激励前股价异动和蹊跷大涨,已然成为A股的普遍现象。所以有“见光死”一说,而消息灵通人士都是做提前量,借助利好消息趁机出逃。

      因此,对内幕交易只有零容忍还不够的。严打内幕交易需要制度升级,在举证责任、民事赔偿、刑事问责、举报奖励、监督渠道、内部风控等方面加以借鉴与改进,进而使打击内幕交易的制度设计更严密、更完备。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时间过长,直接影响投资者信心。而久拖不决的最大原因就是控方举证困难。对此,可探索建立辩方举证制度,一旦控方证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清白。辩方若不能列举足够的证据,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极大提高内幕交易查处的执法效率。

      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倒逼价值投资理念的树立。因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时要求辩方举证,投行需要提供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证明自身并未因内幕信息而短期交易获利。这也是成熟市场长期投资占据主流,而A股市场的公募私募基金“股神”往往都是涉嫌内幕交易的“重组之王”的原因所在。

      民事赔偿责任缺位,也使内幕交易犯罪成本较低。除虚假陈述外,我国至今未有一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案例。对此,可考虑借鉴我国香港股市的“恢复交易原样”条文,补全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的法律空白。最近,我国香港原讼法庭颁令,要求老虎亚洲基金及其两名高管向受影响的1800名投资者支付4527万港元。其执法理念是,“不法行为的后果,包括复原或补救的成本,均应由违规者负责,而不应由无辜的投资者或市场来承担。”

      为了能使A股市场每一笔交易阳光化,市场各方要求在《证券法》修订中加大对内幕交易惩处的呼声很高,尤其是加大刑事责任惩处力度。对内幕交易惩处关键是剥夺其经济能力,在罚没犯罪所得的同时,还应有巨额民事赔偿,所以,严打内幕交易必须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内幕交易这种以经济为目的的犯罪,可以考虑引进美国非常成熟的辩诉交易。让内幕交易者倾家荡产,惩罚力度可想而知。

      因此,打击内幕交易不能仅靠监管部门,而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揭黑激励措施来形成一张全面的监督网。有些比较明显股价异动的内幕交易,普通投资者也能在k线图上看出来,并不需要借助“大数据”等高科技。若能借鉴美国SEC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的做法,建立带有激励措施的“全民监督”,内幕交易者便无所遁形。

      (作者系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