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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2

      债券代码:112094 债券简称:11中利债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1中利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19日,凡在2014年6月1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6月1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至2014年6月19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1中利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中利债

    3.债券代码:112094

    4.债券期限:5年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6.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

    8.每张派息:人民币6.7元

    9.年付息次数:1次

    10.起息日:2012年6月20日

    11. 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6月20日。

    12.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7%

    13.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方式;由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拥有的部分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14.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5.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中利债”的票面利率为6.7%。每10张“11中利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3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

    3.付息日:2014年6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截止2014 年6 月1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利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本公司将会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工作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QFII(RQFII)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 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4 年7月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联 系 人:胡常青、程娴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52571118

    传 真:0512-52572288

    八、 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如

    主办人员:李明克、张存涛

    经办人员:余东波、唐昕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 话: 021-60893200

    传 真: 021-60936933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