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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2014-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8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或“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分别接到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及股东湖北长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兴”)通知,国创集团及湖北长兴将其所持有的国创高新部分股票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6月16日,国创集团、湖北长兴分别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营业部(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内容,国创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国创高新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股,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质押给长江证券,质押期限为一年,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6月16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6月16日;湖北长兴将其所持有的国创高新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质押给长江证券,质押期限为一年,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6月16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6月16日。

      上述质押已于2014年6月16日在长江证券办理了相关手续。此次国创集团质押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56%,湖北长兴质押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8%。

      截止本公告日,国创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9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1%,其中质押的股份为76,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79.17%,占公司总股本的34.68%;湖北长兴共持有公司股份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其中质押的股份为12,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48%。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9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或“公司”)相关人员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高庆寿、高涛、钱静、彭雅超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4]1、2、3、4号文,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高庆寿、高涛、钱静、彭雅超你四人分别现任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经查,国创高新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对外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宣布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湖北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披露内容,国创高新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总额的30%,但国创高新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利润分配,仅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保证国创高新能分配到不少于35,000平米的房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因国创高新不参与经营也不享受分红,上述出资不具有长期股权投资必备要件,其本质应视作购房行为。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将其作为对外投资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

      二、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备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公司现任董事长高庆寿、总经理高涛、总会计师钱静、董事会秘书彭雅超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相关人员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决定,接受行政监管措施,并向广大中小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以上述事项为契机,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