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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3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6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号)《关于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2011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按规定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铁矿石销售、钒渣采购、电力购销等)涉及的“交易价格”、“同类交易市价”,未按规定披露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的“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四十五条之规定。2012年、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按规定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铁矿石销售、钒渣采购、电力购销等)涉及的“交易价格”、“同类交易市价”,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重要子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按规定披露全资子公司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三、在建项目资金需求及风险因素披露不完整。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章节,未充分披露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和金达必金属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卡拉拉铁矿项目所需资金需求,未充分披露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托管协议未有效履行。2012年6月,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鞍钢集团公司间接持有100%权益的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你公司。但你公司未按《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日常运营、投资决策、财务预算以及业绩考核等实际管理职能,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之规定。

      五、对重组资产管控力度较弱。对前次重组注入的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100%股权,你公司管控力度薄弱,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仍主要由鞍钢集团公司行使;上述三家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主要来自鞍钢集团公司,重组后你公司未委派董事;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独立性缺失,办公场所、员工及薪酬均依附于鞍钢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四川证监局责令本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本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非常重视,将加强规范运作、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