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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 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4-016

      债券简称: 11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64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0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76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 6月 25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 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6月 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的公告内容。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1,3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7,644,800.00元,分配后余额结转下年度。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608元。如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76元。

      该类股东如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有关事宜,请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邮 编:130033

      咨询电话:0431-84664798 84622188

      传 真:0431-84664798 84622168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报备文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