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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上市的公司债企业债仍可转让 沪深交易所就提供转让服务相关事项发布通知
    期指惯性下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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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个商品指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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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上市的公司债企业债仍可转让 沪深交易所就提供转让服务相关事项发布通知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刘伟 ○编辑 衡道庆

      

      日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称,将为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提供转让服务。

      两交易所表示,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就为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事项发布通知。其中上交所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债券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可以申请交易所为该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申请材料包括转让服务申请书;上市推荐人对发行人及其暂停上市债券的说明;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申请交易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意见;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完备申请材料后七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为其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对于发行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的,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两交易所还指出,交易所同意提供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与交易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并在交易所开始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两交易所不予办理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此外,上交所通知指出,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为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暂停上市债券转让采取指定对手方报价、询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等方式,适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证券转让的相关规定。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可以直接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上交所会员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

      深交所通知指出,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两交易所同时要求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并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深交所还指出暂停上市债券以净价方式进行协议转让,采用成交申报方式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深交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成交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参照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至于暂停上市债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两交易所对该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自动终止。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提供转让服务: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