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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宝丹风波再起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杨伟中 ○编辑 孙放

      

      片仔癀与上海医药就各自旗下“片仔癀”与“八宝丹”产品的营销侵权官司又有了新插曲:上海医药新近发现,片仔癀早在一年半前已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两个含有“八宝丹”字样的“片仔癀”商品商标。为此,上海医药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已“请求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机构人士指出,片仔癀方面这一似乎显得前后矛盾的做法,不免让外界推测,此举是否表明片仔癀方面实质上还是认同了“八宝丹”与“片仔癀”之间的关联性?

      此前,片仔癀于今年初发布公告称,起诉上海医药控股子公司厦门中药厂的八宝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此,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厦门中药厂予以否认,并坚称“八宝丹”与“片仔癀”同宗同源,有史可查。此后,厦门中药厂已聘请相关的律师团队积极准备应诉。近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问题发出了意见书,意图对两家公司加以协调。

      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今,上海医药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突然发现片仔癀已捷足先登注册了含有“八宝丹”字样的商品。据了解,正极力撇清与“八宝丹”同宗同源的历史渊源,意欲保卫自身市场疆土的片仔癀,早在2012年11月就向工商总局提出申请“片仔癀八宝丹”和“八宝丹片仔癀”的联名注册商标。

      为此,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上述联名商标,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工商总局驳回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厦门中药厂将‘八宝丹’依法使用于药品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上,享有‘八宝丹’这一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如今片仔癀申请注册‘八宝丹片仔癀’无疑是对商标的抢注,且与‘八宝丹’商标明显构成近似”,据厦门中药厂相关负责人称,“我们对此已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驳回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信息库信息显示,我国境内批准生产“八宝丹”的生产厂家确实仅为厦门中药厂,且属于独家品种。据悉,“八宝丹”生产工艺及配方目前已被列为国家秘密技术、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品种,其外包装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产品市场已覆盖全国及东南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