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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4—03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25日下午14:30时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4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权、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9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共计34人,代表股份1,448,291,5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60%。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84,968,344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7.31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2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163,323,164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28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王爱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

    票数

    赞成

    比例(%)

    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审议《关于变更控股股东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161,858,79499.101,292,0700.79172,3000.11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为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拟向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申请陆亿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1,446,775,03899.901,292,0700.09224,4000.01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为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申请肆亿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1,446,775,03899.901,292,0700.09224,4000.01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方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公司均回避表决了上述第1项议案《关于变更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罗会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