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财富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市场
  • A7:数据·图表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说明的公告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大中华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
    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银行
    代销T+0快速赎回服务”的公告
  •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4年6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B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3版:信息披露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说明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大中华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
    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银行
    代销T+0快速赎回服务”的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6月25日9:30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069,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7 %。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6,618,566.05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90,429,179.9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86,480,941.34元, 扣减2012年度已分配的利润13,500,000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10,556,589.40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 1,217,753,637.49元。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2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250,000.00万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4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整(含税)。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4年公司外部监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整(含税)。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分别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4年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