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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1238 A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32

      H股代码:02238 H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122242、122243 债券简称:12广汽01、12广汽0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及股东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香港北角油街23号港岛海逸君绰酒店1楼宴会厅1号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7
    其中:A股股东人数6
    H股股东人数3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408,015,820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3,982,689,912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425,325,90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4.04039%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1.89087%
    H股股东持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2.14952%

    (三)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张房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0人,曾庆洪先生、付于武先生、李舫金先生、丁宏祥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何源女士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卢飒女士出席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室负责人及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代表等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赞成(股)

    (比例%)

    反对(股)

    (比例%)

    弃权(股)

    (比例%)

    是否

    通过

    议案1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5,407,765,550

    (99.995%)

    0

    (0.000%)

    250,270

    (0.005%)

    通过
    议案2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5,407,765,550

    (99.995%)

    0

    (0.000%)

    250,270

    (0.005%)

    通过
    议案3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5,407,765,550

    (99.995%)

    0

    (0.000%)

    250,270

    (0.005%)

    通过
    议案4关于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5,407,765,550

    (99.995%)

    0

    (0.000%)

    250,270

    (0.005%)

    通过
    议案5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408,013,654

    (99.998%)

    1,896

    (0.001%)

    270

    (0.001%)

    通过
    议案6关于独立董事津贴调整的议案5,406,071,654

    (99.964%)

    1,673,896

    (0.031%)

    270,270

    (0.005%)

    通过
    议案7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5,298,852,850

    (97.981%)

    93,986,342

    (1.738%)

    15,176,628

    (0.281%)

    通过
    议案8关于聘任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5,327,552,242

    (98.512%)

    65,286,949

    (1.207%)

    15,176,629

    (0.281%)

    通过

    (注: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由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赞成即为该项决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马少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