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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国创能源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46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沈剑锋等14名人员诉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争议一案在上海仲裁委开庭仲裁。另外,公司通过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了解到本公司涉及两起诉讼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沈剑锋等14名投资者申请争议仲裁一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沈剑锋、钟剑波等14名自然人(统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优道”)

      被申请人(二):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江苏帝奥”)

      被申请人(三):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创能源”)

      被申请人(四):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阳”)

      被申请人(五):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阳洋矿业”)

      2012年9月,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分起设立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吸纳申请人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申请人与上海优道签订了两份协议书,一份是《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共认购了2180万元;另一份是《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至申请人实际缴付出资时起1年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上海优道受让申请人在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及年收益率,江苏帝奥于2012年10月8日出具收益承诺书,承诺一年期限届满时,按照国创能源定增价格4.56/股受让申请人合伙人份额。为保证两份协议顺利履行,中国华阳、阳洋矿业为上海优道的受让行为作出书面担保。申请人在认购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款期限届满后,上海优道、江苏帝奥未能按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和收益承诺规定支付受让款及预期收益。在申请人协调处理下,2013年12月29日,国创能源出具书面担保函。担保函的主要内容为:担保人承诺在2014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齐梅龄认缴的有限合伙份额本金60万元及年化收益;在2014年1月22日前,支付另13位投资者认缴的有限合伙份额20%本金及年化收益,剩余80%有限合伙份额及年化收益在2014年3月底前全部付清。本项担保期限到2015年12月30日,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二)诉讼请求

      1、裁定上海优道、江苏帝奥支付申请人在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合伙份额本金2,180万元及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

      2、裁定国创能源、中国华阳、阳洋矿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裁定五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

      (三)上述14名自然人争议案分别于2014年7月1日和2014年7月3日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目前尚未有下达仲裁书。

      (四)对于上述14名自然人争议案中公司提交的担保函中所盖公章不为公司在落款日期时点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且出具上述担保函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将关注上述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创捷投资公司借贷纠纷案、力源祥公司借贷纠纷案

      公司通过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了解到本公司涉及两起诉讼案件。主要情况为:

      (一)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3-505

      法定代表人:韩瑜,总经理

      被告1:成清波,男

      被告2:成清涛,男

      被告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l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浩,董事长

      被告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成卫文,董事长

      被告5: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清云路乙栋l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董事长

      2.案件起因

      根据调解书原告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l0年lO月12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8O万元; 借款期限自201O年10月12日至2Ol0年1O月3O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人民币4,580万元支付给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3.法院判决情况

      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被告成清波、成清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385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l,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24,401,385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80元,减半收取13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440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案件进展情况

      该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

      (二)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1.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濠景庄园帝景园10-05

      法定代表人:陈丕,董事长

      被告1:成清波,男

      被告2:成清涛,男

      被告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l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浩,董事长

      被告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成卫文,董事长

      被告5: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清云路乙栋l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董事长

      2.案件起因 根据调解书原告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诉称,20l0年7月2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O年7月2日至2Ol0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电汇方式将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以现金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五被告。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3.法院判决情况 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被告成清波、成清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74,027,994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11,027,994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995元,减半收取204,4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498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案件进展情况:该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

      5.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