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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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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5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万元):4,100~4,500亏损(万元):23,33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30日)于2014年7月4日,在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427,71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具体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27,719,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27,719,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27,719,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