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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201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4-019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接到投资者反馈,公司董秘向多个机构投资者发送“公司有望注入大股东石墨烯资产”等内容的邮件。

      ●经公司核查,系不法分子冒用公司董秘名义向多个机构投资者的电子邮箱发送“公司有望注入大股东石墨烯资产”等内容的邮件,该邮件内容为虚假信息。

      一、传闻简述

      2014年7月2日,公司接到多名机构投资者反馈,公司董秘向多个机构投资者发送“公司有望注入大股东石墨烯资产”等内容的邮件。

      二、澄清声明

      经公司核查并向大股东询证,上述内容系不法分子冒用公司董秘名义发送的虚假信息。目前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没有与生产石墨烯相关的资产,也没有参与此类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4-020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085元(含税),每10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0.85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807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为0.076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一、通过分红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2,361,164,9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5元(含税),共计200,699,023.47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30.10%,未分配部分用于公司的发展。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8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制革厂、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朝川矿、河南省平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综合处

      联 系 人:陆 洋 谢 洋

      咨询电话:0375-2723076

      传 真:0375-2726426

      七、备查文件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