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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上接1版)
    201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交所修订《上市规则》

      (上接1版)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此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作出相应安排。

      二是在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方面,对现行规则“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情形予以细化,区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形,在《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创业板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增加了相应规定。

      三是在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方面,在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

      四是在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方面,明确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同时,启动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退市配套规定的修订工作,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退市整理期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五是完善重新上市制度方面,明确主动退市公司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应当满足IPO条件,同时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明确了新老划断相关原则。即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原重新上市标准;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后申请重新上市的,以及新规则颁布之后退市的公司适用新重新上市标准。深交所已启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将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重新上市程序等作出差异化安排。

      深交所指出,此次改革将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与退市相连接,明确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同时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警示,对于打击和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和重要的意义。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在《指导意见》生效之日起实行。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增加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要求。同时,为避免“突然死亡”带来市场冲击,对于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深交所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之日起,安排30个交易日继续交易。期间,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