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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转型三路径
    2014-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银监会“99号文”的精神,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可以从融资结构、投资结构、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转型调整

      ⊙记者 陈俊岭 ○编辑 张亦文

      

      2007年“新两规”实施至今已经七年,受托资产的增长率已经开始下滑,信托公司似乎又到了另一个转型期。“转型”也是这两年各家信托公司提得最多的字眼,但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转型的路径到底有哪些?

      今年4月8日,银监会下发的银监办发[2014]99号(下称“99号文”)做出了初步的设想,如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真正的股权投资、并购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不过,尽管前景光明,但在具体执行层面可能并非那么简单。

      对此,普益财富信托行业分析师范杰认为,虽然“99号文”提出的转型路径在执行层面可能并不顺畅,但不可否认的是,“99号文”对目前问题的把握很到位,如看到信贷类资金信托业务风险较大、业务范围狭窄。根据“99号文”的精神,范杰认为,信托公司可以从融资结构、投资结构、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调整。

      

      路径一:

      从侧重期限套利向侧重资本市场转型

      目前信托公司非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盈利模式之一便是期限套利——将项目的资金需求拆短,分阶段融资,突出地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托和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中,更为突出的是资金池业务模式。

      诚然,这样的模式可以较低的收益率发行信托产品,以较高的收益率将资金融出给融资方,从而提高信托报酬率,但是,这却使得项目的流动性风险骤升。而现在金融机构在资金端的竞争,主要是在短端的竞争,如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在1年之内,券商资管和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产品期限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仿,构成了恶性竞争。从避免恶性竞争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应该把融资端(产品)的期限拉长,防止信托报酬率快速下降。

      此外,从项目端看,期限在3年以内,特别是1-2年的贷款项目,商业银行贷款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信托公司只能接受被商业银行淘汰的项目,并且和金融机构依然存在过度竞争。信托公司应该把注意力放在长期资本方面——为受益人和受托人谋求长期的、稳定的收益。实际上,这个思路在日本已经被证明可行。

      

      路径二:从“金融百货公司”

      向专业行业公司转型

      从资产端来看,目前信托公司的资产行业分布局限性较大,除了少数几家有实业股东背景的信托公司在行业布局方面有特色外,多数信托公司实际上都把非事务管理型的信托资金配置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金融资产方面。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这种配置当然没有问题——过去的十年中,房地产行业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再融资能力较强、各类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被经济和货币供应量增长掩盖,但目前中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降挡”,房地产行业也结束了黄金十年,如此的资产配置思路将面临挑战。

      以前业界对信托公司有种看法是“金融百货公司”,言下之意是信托公司能横跨三大市场,为所有的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及中介服务。但是,目前大部分“金融百货公司”却只对小部分资金需求方提供服务,名不副实。

      范杰认为,这种尴尬应该来自于对信托公司的不正确定位,信托公司应该提高自己对某些特定行业的投研能力,做出自己的特色。

      实际上,信托公司在行业方面的短板这几年已经显露出来——部分信托公司在经济下滑的过程中,也曾尝试进入矿产、另类投资等领域,但因对这些领域的理解不深,很多尝试都以失败告终。要防止这类失败,只能专注于某几个特定行业,持续跟踪,做出自身特色。也只有盯住了特定行业,信托公司才能如“99号文”中所言,“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

      

      路径三:从已经僵化的业务

      向充满活力的业务迈进

      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信托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了固定模式——以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但仔细分析,这样的产品结构未免显得太过单薄,且略显僵化,亟需改进。

      首先,业务主要集中在代人融资和同业事务管理方面,资产管理、财富传承、收税规避等业务做得较少,而这些业务,又恰恰是信托公司在现有制度下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无法轻易介入的领域,应该适度拓宽。此外,事务管理类信托大多数都是同业通道,信托报酬率较低,可以考虑介入其他事务管理类信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架构安排和受托服务。

      其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较僵化——“刚性兑付”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而且监管对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但这又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冲突。

      “实际上,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可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承诺收益的,如大家熟悉的保本基金、日本战后流行的贷款信托、金钱信托(一般账户)等,都具有保本性质,信托公司应该积极推动相关法规修订,使相关产品的保本性质合规,拓展新的产品品种。”范杰称,这也符合99号文提出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风险水平与资本要求相匹配的原则,强化信贷类业务的风险资本约束”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