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斯米克 公告编号:2014-045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通知,会议通知于2014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下午15:00时—2014年7月15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宋源诚先生
6、见证律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董事长李慈雄先生、副董事长陈克俭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宋源诚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和本次会议现场记名投票合并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0名,代表股份259,875,9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468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259,273,8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30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602,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7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298,835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9%;27,1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550,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10,881,83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38%;2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5%;55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7 %。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59,302,435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503,5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70,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10,885,43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52%;503,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0%;7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王向前律师、李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