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4-018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特许加盟协议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应交付的首期固定加盟管理费、加盟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十年(分两期计算,其中必须履行期五年,商议履行期五年)
一、情况概述
为开发市场、扩大“南宁百货”的品牌影响力,我公司与广西泽沃商贸有限公司就签订《特许加盟协议》达成一致,同意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府前路的“宾阳商贸城”七号楼建筑物的负1层、1-4层(面积约30000平方米),开办南宁百货加盟店。
上述事项已经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协议双方
甲方: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广西泽沃商贸有限公司
(二)加盟店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府前路的“宾阳商贸城”七号楼建筑物的负1层、1-4层。
(三)特许加盟的给予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特许加盟资格,并给予乙方经营技术的支持,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公司标志”和“公司形象”。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总期限为十年,分两期计算(必须履行期为五年,商议履行期为五年)。其中,商议履行期是指在必须履行期届满前,甲乙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进行协商。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商议履行期不再履行。
(五)加盟管理费用
加盟管理费用包括固定加盟管理费、变动加盟管理费。
1.固定加盟管理费: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每年必须交付甲方的加盟管理费用。固定加盟管理费标准为:第一年80万元,从试业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固定加盟管理费结算年,之后每年40万元。
2.变动加盟管理费:双方签订协议后,除固定加盟管理费外,由甲方每年根据加盟店销售情况按不同的标准分段收取。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发生协议约定的未按时交付加盟费用、签订协议后加盟店十八个月仍未开业、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经甲方催告一次后而乙方仍未纠正或未达到甲方认可的纠正结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不承担提前解除协议的责任,并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甲方如发生协议约定的未经乙方同意向第三方泄露加盟店的商业秘密造成乙方权益受损、有意损害乙方的商业信誉、损害加盟店的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警告,如无法达成一致,则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乙方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责任,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应交付的首期固定加盟管理费、加盟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将在协议履行期间,根据协议条款收取加盟管理费用。
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