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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安泰债”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9

      债券代码:112101 债券简称:12安泰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安泰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24日,凡在2014年7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7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发行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2安泰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01)至2014年7月24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2安泰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安泰债。

      3、债券代码:1121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50%。

      7、起息日:2012年7月25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2安泰债”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2安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50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7月24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25日

      3、付息日:2014年7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安泰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邮编:100081

      联系人:杨洋、魏峰

      咨询电话:010-62188403

      传真:010-62182695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5楼

      联系人:张翊维

      联系电话:0755-82493620

      传真:0755-82493959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