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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4-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4)04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的通知,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

      公司在王鹤鸣先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后,于2014年6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2014-037号)

      3、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高度信心、对公司管理团队的高度认可、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真分析与合理判断,王鹤鸣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计划在2014年7月25日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首次增持股份)。

      4、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王鹤鸣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2014年6月26日,王鹤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68,372股,增持均价为3.40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2、2014年6月27日,王鹤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50,000股,增持均价为3.4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3、2014年6月30日,王鹤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14,300股,增持均价为3.53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4、2014年7月1日,王鹤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00,000股,增持均价为3.59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5、2014年7月4日,王鹤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增持均价为3.84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公司已于2014年7月25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的通知,其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王鹤鸣先生在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72,447,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09,6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4%。

      王鹤鸣先生在本次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74,080,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8%,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11,281,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1%。

      四、锁定期限

      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五、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王鹤鸣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影响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王鹤鸣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和卢胜强律师就本次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增持人王鹤鸣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广宇集团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