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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4-008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3号文”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20元,募集资金总额794,2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171,3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048,7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4]020005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及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110154800000904

      银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小区北角临街一、三楼商铺

      金额:474,508,997.40元(含待支付发行费用5,460,300.00元)

      用途: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302210182600019115

      银行地址:昆明市西园北路恒丰大厦1楼

      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用途:信息化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110154800000929

      银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小区北角临街一、三楼商铺

      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4、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110154800000937

      银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小区北角临街一、三楼商铺

      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

      用途:偿还银行贷款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玲、陈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保荐机构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后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开户银行、信达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验[2014]02000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