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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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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更名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即2014年8月7日起生效。原《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科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合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副书记,肥西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事长、副主任(主持工作),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董建平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局参谋、副科长、副处长,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警卫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江西省公安厅警卫局政治委员(正师职)。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刘庆年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干事,合肥市财政局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怀然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汪明华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处长、主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民二庭庭长等职。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岳红婷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分行综合计划处、外汇信贷处任科员,中国银行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总部副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投资总部副经理,华安证券研究所资产管理部经理,2002年12月参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姚怀然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炜先生,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机构处科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2012年9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研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十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年11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总经理助理、投研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胡伟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王光力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 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公司网址:www.hazq.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8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恒鑫债券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转型而来。

    华富恒鑫债券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13年10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324,688,468.46份基金份额。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4日,华富恒鑫债券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2014年8月1日)起,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1.5%
    50万≤M<100万1.0%
    100万≤M<500万0.5%
    500万≤M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注: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时间从《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身份的投资人(如社会保障资金)、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请、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0=101,191.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有效的大类资产配置是获取长期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通过个股和个券精选,优化投资组合,有望实现有效风险控制下的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高收益。依据风险-收益-投资策略关系原理,本基金采用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在内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进行实际投资,高层策略作用是规避风险,低层策略用于提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执行较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决定各类投资对象在本基金资产中的比例的依据是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和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本基金将定期对宏观经济形势、调控政策动态、市场基本面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市场估值区域比较等因素,确定相应安全约束边际,并据此在基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设定相应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方式,并辅以适当的流动性资产,以求减小基金系统性风险。

    具体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跟踪 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CPI、进出口额、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经济指标分析;

    调控政策动态分析——包括国家相关利率政策、汇率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及法律法规分析;

    市场基本面分析——对包括国际国内市场的利率预期、货币供应量、汇率预期等市场运行指标分析;

    市场估值区域分析——对市场估值进行跟踪,关注权益估值水平变化、收益率曲线、券种流动性等。从股票、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类别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市场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配置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

    行业,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而对于景气高峰、供给趋于过剩或进入萧条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在寻找目标行业及评判行业投资价值上,本基金使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自上而下的方式上,本基金将把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关系;在自下而上的方式上,本基金将把握行业结构的变化对行业投资价值的影响。

    (1)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来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风格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行业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本基金将依托中国经济中长期景气增长,紧扣现阶段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结合国家发展规划,重点投资于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行业,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

    (2)自下而上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行业结构变化的外部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实时跟踪各单个行业的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形成对单个行业/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对于拥有资源、技术、市场和成本优势的细分行业内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将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跟踪。由于原材料、专有技术、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约束,这些细分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潜在竞争者较少,行业内领先上市公司可以相对稳定地保持领先地位。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发的行业股票优选系统和行业领先企业判别系统,从所有A 股上市公司中选择各行业内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领先公司作为股票投资的重点。

    本基金认为单纯的价值和成长、大盘或小盘的风格划分不应该作为对行业领先公司筛选的先决条件。中国经济的转型特征和增长前景,促使本基金用更为开阔的视野、动态的眼光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寻找目前已经确立领先优势、或未来有潜力成为行业领先的优秀公司。

    本基金认为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同时拥有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公司,才有可能从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先。这样的公司可能是价值特征突出的现存行业领先企业,也可能是成长特征瞩目的未来行业领先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股票、债券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并维护有效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依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对投资运作中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2)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和股票数量,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上限;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