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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14-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46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1日获得《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22号),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于该日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形成了《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修订后的文件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即2014年8月7日起生效,原《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失效。

      四、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过渡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4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过渡期,该期间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之后恢复正常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华富恒鑫债券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转换的对象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华富恒鑫债券基金A类份额(简称:华富恒鑫债券 A,代码:000398)和C类份额(简称:华富恒鑫债券 C,代码:000399)。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原恒鑫A和原恒鑫C的基金份额净值,原恒鑫A和恒鑫C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转换为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398)基金份额。转换后,原恒鑫A和恒鑫C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减或不变,持有时间从《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原恒鑫A和恒鑫C,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假设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T日,原恒鑫A和恒鑫C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原恒鑫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原恒鑫A基金份额数

      原恒鑫C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原恒鑫C基金份额数×T 日原恒鑫C基金份额净值/T 日恒鑫A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备查文件

      1、《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5、《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22号)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

      公  证  书

      (2014)沪静证经字第2652号

      申请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博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相关事项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修改该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3620669.45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29847377.78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88.78%,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847377.7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高淑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一○○○号三十一层出席了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其东、潘丽对截止至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顾洪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安冬、孙睿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陈思清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