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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早创设切合国情的独董运作体系
    201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书怀

      

      2004年5月27日,上证报发表了《中国独董生存现状》的中国首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今年7月29日,上证报再度发表《中国独董生态调查》。相隔十年的两份报告,凸显了独董制度一个未变的核心问题;独董不独。

      十年前的报告说:33.3%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十年后的报告说:从2011年至2013年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数万次的表决中(另有材料说是6.5万次),独董投反对票47次(不含4次先反对后弃权),投弃权票94次。人情董事、花瓶董事、陪衬董事的现实再次叩问:中国的独董制度向何处去?

      笔者以为,独董不独以及独董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与独董这个“外来品”和我们的国情未磨合好有很大关系。独董制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公众公司股权十分分散,以致没有哪个股东能有效控制公司,这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正为此而设计建立的,意在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监督制约力量。但是,我国引进独立董事时的背景与此正好相反。我国上市公司是“一股独大”,公司的“内部人”都是控股股东和大股东遴选的,他们是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代理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实际是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在每家公司设几名独立董事来和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抗衡,是不现实的,而且即便是独立董事,也是控股股东和大股东选聘的。2004年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产生。另据武汉科技大学袁慧娟教授最近的调查统计,现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73%的独立董事由大股东任命,27%的独立董事由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的薪酬也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此情此景,你让独立董事如何摆脱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依赖?

      中国国情的另一个特点是重人情,讲关系,看人脉。最近披露的资料显示,独立董事中有约20%来自政府官员或有政府背景的“协会官员”、“官方学者”,共901人,在816家公司中任职。上市公司聘请这些“官员”任独董,当然是看中了这些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或曾经的官场经历。这些人洞悉官场,有着重要且广泛的社会关系,遇事能给公司以“逢凶化吉”、“遇水搭桥”之便,有具备某一门专业知识的独董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些官员独立董事中有前省长、部长,还有两位前证监会主席。这不得不让人凝目深思。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而美英等海洋法系国家只设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定位于监督,以弥补没有监事会的不足。在我国设有监事会并对监事授予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还有多大活动余地呢?如果不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界定清楚,势必会发生机构重叠、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不管还有多少争议,笔者以为,现在且按独立董事这条路走下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差异留待法律界形成共识后再处理。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必须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应是建立一套包括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在内的独立的独董运作体系。制定完善的独董任职资格条件,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在全国乃至全世界招考独立董事人才,授予其独立董事资格。另外,建立独立的独董管理体系,或委托现有机构比如证券业协会管理,由协会主持独立董事的招考和资格认定,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时,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按上市公司的要求标准,从人才库中选择适合人员竞争上岗,然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再有,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制度与考核制度,独董薪酬由协会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独董人数、盈利能力等情况统一筹集,并由协会发放。协会每年考核各公司的独立董事,依考核记录变动独董的任职资格和报酬标准。

      (作者系资深财经观察家,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