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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014年修订)
    201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下转B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