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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营口港 证券代码:600317 编号:临 2014-026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于2014年6月23日至7月3日,对本公司2013年年报及公司治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本公司于2014年8月7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部分财务人员不独立。一是公司结算中心与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结算中心会计人员未明确分开;二是公司财务总监实际工作中仍在集团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等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未回避。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放弃收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盘锦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三条等规定。

      三、公司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内审部门。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等规定。

      四、部分关联业务未披露。2013年公司第六分公司与沈阳营口港港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收入约为1033万元,未在年报“关联交易”中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五、会计科目核算不准确。公司第六分公司2013年度发生医疗事故费用54.67万元,按规定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核算,但公司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核算。上述事项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辽宁证监局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提醒公司关注上述事项,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会计核算,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要求本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辽宁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在《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辽宁证监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