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重塑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体系,将分散在不同机构以不同载体出现的资管产品纳入统一管理框架。
□而在实际操作中,未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券商资管或将因此《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而无法开展银证票据通道业务。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梁伟
上证报记者获悉,证监会日前向包括券商、基金、期货公司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证监会将重塑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体系,将分散在不同机构以不同载体出现的资管产品纳入统一管理框架。而在实际操作中,未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券商资管或将因此《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而无法开展银证票据通道业务。
在《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将券商、基金、期货公司目前所设立各类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资管计划统一定义为资产管理计划,并根据形式不同区分为“一对一”及“一对多”两类。
同时,资管计划根据投资范围不同也被分为两类,一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依法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即通常所说的标准资产。而未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转让的股权、债权、期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即通常所说的“非标资产”,必须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在实际操作上,上述规定将对券商资管目前普遍开展的定向资管业务带来重大改变。目前,券商资管普遍为银行提供定向资管业务,扮演特定银行资金流向特定非标票据过程中的通道角色。证监会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证券公司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设立定向资管计划,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根据新规,上述通道性质的定向资管业务被定义为投资非标资产的一对一业务,需要由独立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这也意味着,数量占多数却没有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券商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将无法再开展定向通道业务。
而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券商资管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设立“一对一”、“一对多”等多种专项资管计划投资各类非标资产,其中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债权、也包括两融收益权、股权质押收益权等目前较为热门的创新非标资产。
此外,《管理办法》对刚刚起步的期货资管业务松绑明显。在资管业务资格审核方面,《管理办法》主要管理机构的诚信状况、专业人员、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方面提出要求,在实质上简化了目前对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硬性要求。
同时,目前期货公司资管只能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模式,资金募集渠道不畅,管理成本高,由于单个账户委托资金规模较小,部分预先设计的交易策略也无法完全实现。而《管理办法》则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有利于促进期货资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