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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14-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4-05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虽未达到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但可能导致的损益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其中单项可能导致的损益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有5项,具体如下:

      一、与中航国际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凭详万通)因与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际)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中航国际于2013年12月25日提起反诉。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航国际申请追加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凯越商贸有限公司、凭祥万通申请追加杨邦、杨尧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处于一审阶段。

      (二)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及案件事实

      1、凭祥万通诉讼请求

      (1)中航国际返还货款1,089.64万元;

      (2)中航国际支付资金占用费;

      (3)本案诉讼费由中航国际承担。

      2、中航国际反诉请求

      (1)判决凭祥万通支付仓储费1,598,091.42元及利息;

      (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凭祥万通承担。

      3、案件事实

      凭祥万通于2012年5月17日与中航国际签订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凭祥万通陆续分次支付货款4312万元。截止2013年5月14日,中航国际共计向凭祥万通公司发货约2.568919万吨,发货金额约1,222万元,共计退还凭祥万通公司2,000万元,尚有1,090万元未退还。

      2013年10月16日,凭祥万通向凭祥市人民法院起诉中航国际公司。根据2013年11月21日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371-2号、371-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凭民初字第370-2号、3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航国际银行账户金额200万元。

      截止目前,被冻结的中航国际公司财产尚未执行。

      2013年12月25日中航国际反诉凭祥万通公司,中航国际认为《煤炭买卖合同》的仓储费160万元及利息是凭祥万通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请求法院判令凭祥万通支付该费用。

      该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二、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一)、基本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旺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瑞昱”)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2月26日开庭审理。现处于一审阶段。

      (二)万通进出口公司诉讼请求

      1、判决四被告返还拖欠的货款4,170万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四被告支付违约金1,663.72万元(暂计至2013年11月22日);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事实

      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与万通进出口公司在2012年贸易合作交易中,截止2012年12月20日,欠万通进出口公司4,370万元(其中:更旺公司欠款790万元、丰山金公司欠款2,180万元、长实公司欠款1,400万元)。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与柳州瑞昱公司共同协商,于2012年12月20日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柳州瑞昱公司代以上三方偿还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4370万元;若2013年1月28日前柳州瑞昱公司未收到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三方代为偿还的欠款,则万通进出口公司与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不分主次和承担金额,负责将柳州瑞昱公司代为偿还的欠款全额还完为止。

      2012年12月21日万通进出口公司与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若柳州瑞昱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前未能以现款转账的方式全额从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获得人民币4,370万元的还款,由上述四方不分主次和承担金额负责将4,370万元全额归还给柳州瑞昱公司。

      柳州瑞昱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代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归还了所欠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4,370万元。后因以上三家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给柳州瑞昱公司,柳州瑞昱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在与万通进出口公司合作的业务中扣下了4,370万元款项。

      2013年11月22日,万通进出口公司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更旺公司、丰三金公司、长实公司以及航联公司,诉讼标的金额为5834万元。法院已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根据2013年12月24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银行存款4,940万元或冻结位于防城港市国用[2010]第0297号地货场内价值4,940万元的货物。冻结丰山金公司与盛隆公司的未结算货款200万元,冻结丰山金公司账户存款9.35万元。

      截止目前,被冻结的更旺公司、丰山金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财产尚未执行。

      该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双方正积极协商调解。

      三、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处于一审阶段。

      (二)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丰山金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55,243.62元;

      (2)判令丰山金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853,197.33元(违约金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暂从2013年1月31日起分段计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全部货款之日的部分另计);

      (3)判令丰山金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2、案件事实

      国通公司自2013年1月起与丰山金公司进行铁矿、铁精粉贸易业务,由于市场低迷,贸易项目未能正常开展。截止2014年6月30日,丰山金公司欠国通公司货款6,655,243.62元。

      (三)一审情况

      该案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丰山金公司确认所欠货款事实,提出违约金给予减免的要求。法院未作判决,目前处于一审阶段。

      四、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一)基本情况

      黎彩金诉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南星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收到相关案件材料。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意见分岐较大,调解未果。现处于一审阶段。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

      1、黎彩金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将合作开发期限予以顺延,判令南星公司赔偿停产期间损失共计23,861,211.95元(暂计至2013年5月31日)。

      2、诉请理由

      南星公司与黎彩金于2005年7月20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并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茶山矿(490中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作补充协议书》,约定合作进行茶山矿490工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合作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2007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进行茶山矿金村工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合作期限从2005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后因政策性原因停产,双方未能全部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书,也未能就合作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五、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一)基本情况

      韦竣严诉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南星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收到相关案件材料。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意见分岐较大,调解未果。现处于一审阶段。

      (二)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1、韦竣严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将合作开发期限予以顺延,判令南星公司赔偿停产期间损失共计12,463,746.02元(暂计至2013年5月31日)。

      2、案件事实

      南星公司与韦竣严于2007年4月5日签订《茶山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进行茶山矿斜井工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合作期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同时约定韦竣严投资完成茶山矿选矿厂技改达日处理量400吨铅锌矿的生产能力,合作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后因政策性原因停产,双方未能完全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也未能就合作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诉讼、仲裁

      除上述5项诉讼、仲裁外,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诉讼、仲裁事项还有以下6项:

      (一)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中地公司缺席审理,法院未作判决,目前处于一审阶段。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68,095.40元;

      (2)判令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2,897.5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案件事实

      国通公司与中地公司自2011年7月起进行铁矿石贸易业务,由国通公司预付货款,向中地公司采购铁矿石,双方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签订了多份铁矿石买卖合同。截止目前,中地公司尚有价值1,768,095.40元货物未发给国通公司。

      (二)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3日开庭审理。荣鑫公司确认所欠货款事实,但对于违约金不予认可。法院未作判决,目前处于一审阶段。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解除;

      (2)判令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913,654.32元;

      (3)判令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765,461.72元(当庭变更为:人民币4,933,461.7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案件事实

      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于2013年6月启动铁矿石贸易项目,于2013年8月2日签订《工况产品购销合同(矿类)》,向荣鑫公司采购机烧精粉。国通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9月18日期间支付了定金及货款共计598万元,荣鑫公司收到货款后仅发出了价值406.63万元的货物,剩余191.37万元的货物未发出。国通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荣鑫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三)与科潮公司、韦礼严联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礼严联营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处于二审阶段。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4,128,300元;

      (2)判令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共计578,937.73元(以4,128,3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11月20日,扣减已支付的301,766.27元;

      (3)判令韦李严对科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案件事实

      2012年1月19日,国通公司与科潮公司、韦李严签订《合作贸易合同》,同日三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韦李严作为科潮公司履行《合作贸易合同》的保证人,对科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至2013年6月10日止。2013年8月25日,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截止2012年12月31日,科潮公司欠国通公司货款本金4,128,300元和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198,233.73元,并承诺上述款项于2013年10月31日前还清,否则按每月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科潮公司仅在2013年11月2日支付50万元。

      3、判决情况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628,300元;2、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28,3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付;3、韦李严对科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458元,由科潮公司负担34,458元,国通公司负担10,000元。

      4、二审情况

      科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7月11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国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国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四)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处于二审阶段。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连带向国通公司偿还预付款740,000元;

      (2)判令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连带向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411,820元(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3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欠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另计);

      (3)判令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案件事实

      2011年9月30日,国通公司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共同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进行矿产品购销业务。合同签订后,国通公司依约向圣恩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0万元。

      2011年10月28日,由于矿产品质量不符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北部湾公司向国通公司出具《关于终止执行含铜铁渣三方合同的函》。

      2011年11月4日,国通公司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共同签订《解除三方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解除三方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圣恩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前返还国通公司预付款200万元,如圣恩公司逾期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足额返还需另付6万元违约金,如圣恩公司超过2011年12月15日返还,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解除三方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北部湾公司在圣恩公司不能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国通公司可直接要求北部湾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2011年12月16日、23日、29日,圣恩公司分别向国通公司偿还预付款700,000元、260,000元、300,000元,合计已偿还金额为1,260,000元,余额740,000元至今仍未偿还。

      3、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青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74万元;2、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3、北部湾公司对圣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5、案件受理费15,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二审情况

      北部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灵山能超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处于一审阶段。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退还购买铁矿石的预付款2,005,555.72元;

      (2)判令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逾期违约金241,140.02元(以3,005,555.7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从2013年8月21日计至2013年11月5日;以2,005,555.7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从2013年11月6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4年1月30日);

      (3)判令能超公司支付国通公司购买褐铁矿的货款625万元;

      (4)判令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逾期付款违约金228,750元(以62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从2013年11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4年1月30日);

      (5)判令国通公司对刘万能持有的能超旅游的股权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刘万能对能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案件事实

      国通公司于2011年7月与能超公司开展铁矿石贸易业务,由国通公司向上游采购铁矿石销售给能超公司。

      2013年8月10日,国通公司与能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万能签订《结算协议书》(下称结算协议),由刘万能对该协议提供保证担保。结算协议中确定:1、截止协议签订之日,能超公司欠国通公司货款625万元,能超公司承诺该款项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国通公司向能超公司支付货款6,786,380.12元,能超公司已交付货物货值3,780,824.4元,仍欠3,005,555.72元货物未交付;3、能超公司承诺在2013年8月20日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向国通公司交付余下尾款3,005,555.72元等价值铁矿石,如逾期未能交付或不能足额交付的,能超公司同意在2013年8月20日前退还货款。

      能超公司以在上思县能超旅游有限公司位于上思县十万大山森林公园的旅游项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本案债权质押,并办理了质押手续。

      2013年11月5日,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用于偿还2013年8月20日到期的债务。

      (六)与天峻公司、陈川剑、陈援朝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青海天峻鸿基福利煤炭有限公司(下称“天峻公司”)、陈川剑、陈援朝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22日主持进行调解,现已调解结案。

      1、国通公司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天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735,278.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攻击938,917.26元(其中含2012年8月31日前违约金462,879.01元,及从2012年12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每日0.03%计算,现暂计至2014年1月3日);判令陈援朝、陈川剑对天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事实

      国通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与天峻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与天峻公司进行煤炭贸易业务,并与天峻公司、陈川剑、陈援朝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川剑、陈援朝作为天峻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市场低迷,合同履行不到2个月,天峻公司未能完成销售回款。国通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与天峻公司、保证人陈川剑、陈援朝签订《贸易结算及付款协议》,确定截至2012年8月31日,天峻公司共欠国通公司货款本金6,185,278.50元,违约金462,879.01元。天峻公司承诺在2012年9月25日前支付国通公司违约金462,879.01元,2012年12月20日前,以贸易方式或现金归还货款6,185,278.50元。同时约定如天峻公司不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并将保证期限约定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日即2012年12月20日后两年止。

      天峻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向国通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4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又分别支付了240万元。其余款项尚未支付。

      3、调解情况

      天峻公司与国通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天峻公司尚欠国通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1,735,278.5元;

      (2)天峻公司、陈川剑、陈援朝在2014年7月31日前向国通公司一次性转账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735,278.5元;

      (3)如天峻公司、陈川剑、陈援朝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货款本金人民币1,735,278.5元,则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在2014年7月31日前与货款本金一并支付给国通公司;如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货款本金,则三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62,879.01元,原告得以货款本金1,735,278.5元与此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执行情况

      2014年7月24日青海公司已归还货款100万元整。

      此外,预计发生以下3项诉讼并计提坏账准备:国通公司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吴传英、韦美英、覃艳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已于2014年5月15日提交法院,目前法院尚未受理;国通公司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越南广宁海河锑矿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国通公司已完成证据材料整理,拟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国通公司与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未起诉,目前与对方公司协商处理。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上述全部14项诉讼、仲裁或预计的诉讼、仲裁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306.81万元,其中2013年计提4,949.65万元(包含南星公司合并前提计的坏账准备3,632.49万元),2014年1-6月计提2,357.16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