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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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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9版:信息披露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及延期复牌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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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及延期复牌公告
    2014-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4-08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及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4年 5 月 30日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鉴于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确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的公告》。2014年6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4年6月27日、2014年7月4日、2014年7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4年7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1日和2014年8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但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商讨、解决。为做到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15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加快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程。公司承诺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即承诺不晚于2014年9月19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若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仍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自公司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前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次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5日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一、现场检查事项

    (二)内部控制

    (三)信息披露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

    (六)业绩情况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公司因业务发展所需,黄金租赁量保持高位,因金价波动导致因黄金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报告期利润影响较大,建议公司进一步梳理黄金租赁业务,合理控制黄金租赁规模及风险,实施稳健发展。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金一文化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喻慧联系电话:010-5760171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孝君联系电话:010-57601725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吴喻慧、李孝君、田雨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4年7月30日--2014年7月31日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不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不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不适用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