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股票名称:工大高新 编号:2014—02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5元(含 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071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0675元。
● 股权登记日: 2014年 8月 26 日
● 除权(除息)日: 2014年 8月 2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 8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分配方案:以 2013 年 12月 31 日总股本498,781,9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075元现金股利(含税),总计派发股利3,740,864.52元。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8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075元(含税)
(五)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13元。
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067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5元 。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2014年 8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 2014 年 8月 2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8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6269034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