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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通报四起市场操纵典型案件
    2014-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通报了浙江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案、苏颜翔操纵市场案、王建森操纵市场案等四起市场操纵典型案例。

      他表示,证监会今后还将陆续通报相关案件的稽查执法情况。⊙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恒逸集团定向增发特定目的操纵受罚

      张晓军说,根据深交所监控线索,2012年3月,证监会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立案调查。今年4月,对恒逸集团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与46.40元的定向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防止“恒逸石化”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何某水”和“施某红”账户组期间内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的15.6%。账户组进行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6个交易日在账户组交易后出现上涨,平均日涨幅为0.79%,4个交易日平盘,其余8个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万,其交易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

      张晓军表示,本案中,恒逸集团利用“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帮助实现定向增发,主观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

      虽然其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交易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均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动用3000万元巨资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楼翔作为恒逸集团上述行为的决策者和经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最终决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张晓军说,本案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特定目的的操纵行为,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表现产生判断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予以严厉打击。”他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价格遭查处

      根据大商所监控线索,2012年12月,证监会对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价格案进行立案调查。今年3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焦炭1209合约”是2012年9月到期的一次性实物交割期货合约,其交割结算价为2012年9月全部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2012年8月30日,厦门宝拓及其母公司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恒兴”)合计多头持仓580手“焦炭1209合约”,占当日多头总持仓量98%。当年9月7至12日,厦门宝拓期货账户与上海桐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桐润”)期货账户相互进行了4笔交易,成交价均高于相互交易前该合约日结算价,双向总成交180手,成交量占当月该合约总成交量96%,导致“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上涨幅度达3.11%。

      经查,厦门宝拓和上海桐润期货账户由厦门宝拓实际控制,上述4笔对倒交易均系厦门宝拓总经理陈云卿决策,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相互交易。厦门宝拓通过操纵“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使得厦门宝拓和厦门恒兴在“焦炭1209合约”实物交割环节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38.77万元。

      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厦门宝拓没收违法所得38.77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对陈云卿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张晓军表示,通常情况下,进入交割月的期货合约交易比较清淡,操纵比较容易实现。厦门宝拓在交割月通过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间对倒交易“焦炭1209合约”来提高交割结算价,致使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多计,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此种行为与传统的通过操纵形成价差进而获利相比,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操纵获利方式。

      苏颜翔操纵市场呈现短线化特征

      张晓军介绍说,依据上交所监控线索,2012年3月,证监会对苏颜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今年1月,对苏颜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苏颜翔控制使用“苏颜翔”、“苏某明”、“严某生”等3人账户,在先期建仓后,通过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撤单,随后反向卖出,盘中连续竞价阶段频繁使用小额买单申报成交,以及大额买单虚假申报后迅速撤单等方式推高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在股价推高、其他投资者买盘跟进后,迅速反向大额卖单卖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操纵,共涉及“中联重科”、“东方钽业”等13只股票,获利380.58万元。

      苏颜翔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苏颜翔违法所得380.58万元,并处等额罚款。

      张晓军说,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市场操纵行为呈现出短线化的新特点。本案中苏颜翔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单,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行为,该行为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王建森操纵市场亏损32万仍罚60万

      张晓军表示,根据深交所监控线索,2012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王建森操纵市场案立案调查。2013年9月5日,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012年9月10至28日期间,王建森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先大量买入“ST中冠A”逐步建仓,再通过开盘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对倒拉抬股价伺机阶段性出货、尾盘拉抬操纵收盘价等手法操纵“ST中冠A”,操纵意图明显,致使该股价量出现异常变化,期间内涨幅与大盘偏离度达到15.57%。

      但由于同期大盘表现不佳,其未能诱使足够散户进场,“王建森”账户在上述期间共计买入4620万元“ST中冠A”,累计亏损32万元。

      王建森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建森处以60万元罚款。

      “王建森作为资深职业股民,意图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获得超额收益。有媒体曾专门撰文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称之为‘偷鸡不成蚀把米’。”张晓军说,此案的调查和处罚,对市场上出现的认为自身资金量较少,有可能侥幸逃脱监管视线的潜在操纵行为者是一个重大警示。

      据介绍,该案调查仅用24天,查处及时,调查效率高,也充分展现了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此外,调查发现当事人王建森操纵手法兼具长线坐庄与短线操纵的特点,为目前出现的新型操纵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