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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78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15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向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2000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由公司和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79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拟向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2000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由公司和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香港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GEM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注册地址:RM 1503M 15/F CARNIVAL COMM BLDG 18 JAVA RD NORTH POINT HONG KONG

      注册资本:1000万港币

      注册证书编号:2091476

      注册证书签发日期:2014年4月29日

      商业登记证号:63289524-000-04-14-2

      香港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截至目前,香港公司的总资产为1,592,280.36元,净资产为1,592,280.36元,还未正式运营。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止2014年8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累计为17.2亿元(以当前人民币汇率计算),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数额累计为17.2亿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86%。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数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基于经营的实际需求,拟向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2000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由公司和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有利于满足香港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和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的上述银行授信提供2000万美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80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子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2904763510901,用于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4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原招商银行专户的剩余募集资金转入新开专户。原招商银行专户于2014年8月8日,利用闲置募集资金7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4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该理财产品到期后,连同理财收益一并转入新开专户;同时,办理原专户销户,结算利息也一并转入新开专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平安银行与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14668681006,截止2014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35,286,337.68元。该专户仅用于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与平安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和平安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吉军、梁炜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查询、复印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查询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查询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平安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及平安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平安银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公司及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