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公告编号:临2014 ---032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杭州滨江海越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11名。独立董事纪根立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涂强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副董事长刘振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张中木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出席董事达到应出席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吕小奎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2、《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名马乐其先生和郭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乐其:195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济南陆军学院政治部主任、浙江省广电局副局长,现已退休。
郭劲松:1965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北京吉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科兴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章程(修订稿)》、《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规定(修订稿)》、《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并同意将《公司章程(修订稿)》、《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3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请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临2014-034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3日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公告编号:临2014--033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杭州海越大厦会议室(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优贤先生主持。
与会监事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内容:
1、《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23日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公告编号:临2014 ---034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滨江海越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13 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师等。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石油、成品油及其制品、液化气的仓储与销售;煤炭及其他能源的开发与经营;进出口贸易(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燃料油批发;成品油仓储与批发。 | 许可经营项目:液化气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 一般经营项目: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石油及其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燃料油批发。(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861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61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8551.5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58.50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861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61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8571.0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39.00万股。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诸暨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条件成熟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诸暨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五)负责会议文件、记录、决议等资料的保管和公司股东资料的保管; (六)本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临时监事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含电子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电子邮件在发信息的服务器上所记录的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媒体。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其中二份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媒体。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3日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4--035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业绩说明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决定于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15:00-16:30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举办201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网上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袁承鹏先生;财务总监彭齐放女士;董事会秘书陈海平先生等。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