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财富故事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B285:信息披露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2014年8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B18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85版:信息披露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

      ■

      2.5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本报告所列示的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日,2014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期间为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30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4月9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到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分别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着40只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着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执行制度》等,并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公平交易执行体系,保证公平对待旗下的每一个投资组合。

      在投资决策环节,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统一的研究平台,为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公平地提供研究支持。同时,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严格遵守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授权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的独立投资决策机制。

      在交易执行环节,本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在事后监控环节,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出具公平交易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另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对公平交易制度的遵守和相关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报告。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执行了公平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日,本报告期为本基金的建仓期,基金仓位逐步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准指数跟踪效果产生了冲击,随着本基金建仓期的结束,这种冲击将会逐步减弱。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0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3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作为一只投资于香港恒生国企指数的被动投资管理产品,本基金将在严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继续秉承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积极应对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指数跟踪效果带来的冲击,逐步降低建仓期产生的跟踪误差,力争投资回报与业绩比较基准保持一致。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委员包括估值业务分管领导以及投资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负责研究、指导基金估值业务。估值委员会委员和负责基金日常估值业务的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基金经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估值委员会决议之前会与涉及基金的基金经理进行充分沟通。运作保障部负责执行估值委员会制定的估值政策及决议。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本基金管理人未签约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基金份额总额为25,245,288.92份。

      2.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 至 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王立新______ ______杨清______ ____龚飒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33号)的批准,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募集规模为303,487,507.9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的基础份额(即“银华H股份额”)、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的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的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H股B份额”)。其中,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QDII)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H股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根据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H股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华H股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场内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H股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H股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赎回。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H股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不进行分拆,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H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赎回。

      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正常情况下, 银华H股A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银华H股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银华H股B份额分享与承担。 若发生极端情况,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银华H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银华H股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银华H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银华H股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银华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银华H股A份额开始与银华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若由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回涨使得银华H股B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则超过0.2000 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银华H股A份额,以使银华H股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银华H股A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银华H股A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若弥补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属于银华H股B份额;若不足以弥补,则直至补足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超过0.2000 元。在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后,银华H股A份额与银华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恢复至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原则。即银华H股A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银华H股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银华H股B份额分享与承担。

      定期份额折算:在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份额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于银华H股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H股A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11月30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H股份额分配给银华H股A份额持有人。银华H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将按1份银华H股A份额获得新增银华H股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H股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H股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每个会计年度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H 股A 份额和银华H 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当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H股A份额和银华H股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财务状况以及本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基金投资;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3)基金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赎回基金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赎回基金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5)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H股份额、银华H股A份额、银华H股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6.4.4.12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于估值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的一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4.4.13 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

      6.4.4.14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境内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06月30日止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未在承销期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7.3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7.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权益投资信息,应阅读登载于http://www.yhfund.com.cn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5 报告期内权益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5.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

      注:1、以上权益投资所在证券市场为香港,所属国家为中国。

      2、“买入金额”按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

      7.5.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以上权益投资所在证券市场为香港,所属国家为中国。

      2、“卖出金额”按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

      7.5.3 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总额及卖出收入总额

      单位: 人民币元

      ■

      注: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交易费用。

      7.6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7.10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7.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7.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对于分级基金,下属分级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于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银华H股A

      ■

      银华H股B

      ■

      注:以上信息中持有人名称及持有份额数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对于分级基金,下属分级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拆分变动份额含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后的调整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为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服务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为根据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

      3、基金成交总额不含非上市(场外)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金额。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

      2014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