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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4-078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诉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5号]、 [(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

      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审结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0号]、 [(2014)高民终字第4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7月18日和2013年11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7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及本公告内容。

      三、判决情况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5号、(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的具体判决内容详见2013年11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0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573085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2、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1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94119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尚无影响,但如果法院予以执行,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约为2.9亿元。由于中冶纸业已将其拥有的18万亩林地使用权(卫林证字(2009)第0043号、卫林证字(2009)第0044号)为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了反担保抵押。如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对中冶纸业进行追偿,使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程度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0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1号]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