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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4-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德国30(DAX)ETF
    场内简称德国30
    基金交易代码51303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8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9月5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9月5日
    申购、赎回代码513031
    申购、赎回简称德国申赎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常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3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4年9月5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对每个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6.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上市交易相关事宜,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9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3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代办会员单位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

    6.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5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