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2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2014年6月4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3.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7,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5,935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有部分借款,为方便归还银行借款,经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新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入该新设专用账户。
上述详情参见2014年6月17日、7月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3)。
日前,公司已与银行、保荐机构共同完成上述募集资金存放调整相关工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并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35101040056596,截止2014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235,653,506.55元。乙方及丙方对本协议签订日前该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支付予以确认。
2、根据甲方董事会决议,甲方将该专户存储的金额中的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转入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353266768300)中。转出后,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户余额为135,653,506.55元。
3、原协议约定专户存储的金额用于甲方实施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现具体用途包括:(1)偿还银行贷款;(2)补充流动资金,具体使用方式为支付供应商货款;(3)支付信息披露费用133万元。
4、乙方对本协议第2条转出的金额自转出之日不再承担监管义务,乙方监管账户中剩余金额的支付只要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用途之一或经甲方申请、丙方确认的方式均视为有权划转。甲方开设在乙方的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或原协议终止的,乙方的监管义务自动终止。
5、在监管期间,乙方对所有资料的审核仅限于形式审查,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乙方支付的资金被甲方擅自改变用途造成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乙方不承认任何责任。
6、甲方对自身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乙、丙方均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拖延,乙方不承认责任。甲、丙方之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7、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补充协议系原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作出补充、变更的,以本协议为准。原协议终止的,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此外,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还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3266768300,截止2014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存储的金额用于甲方实施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因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扣划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或监管资金出现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甲方需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在提取、划转资金时,向乙方提供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资料。乙方根据上述约定予以支付,视为尽到了资金监管义务,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勇、王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因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造成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