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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旗下基金
    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旗下基金

    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签署的销售补充协议,自2014年9月15日起,将新增华鑫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序号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定投下限转换业务是否参加费率优惠
    1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01100元开通参加
    2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03100元开通参加
    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400005100元开通不参加
    4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07100元开通参加
    5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09100元开通参加
    6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1100元开通参加
    7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100元开通参加
    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100元开通参加
    9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100元开通参加
    10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8100元开通参加
    11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100元开通参加
    12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22100元开通参加
    13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3100元开通参加
    14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5-暂不开通暂不参加
    15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400027-暂不开通暂不参加
    16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400029-暂不开通暂不参加

    自2014年9月15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华鑫证券的各营业网点及自助式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自2014年9月15日起(具体结束时间遵循华鑫证券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证券、磁卡委托、热自助系统)方式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指定基金(仅限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统一按原费率的4折执行,但最低不低于0.6%。以上费率优惠方案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

    2014年9月15日,因本公司旗下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处于募集期,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尚未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该两只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申购、转换等业务办理,同时暂不参与上述费率优惠活动,后续动态请关注本公司相关公告。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常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为准。

    3.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4. 上述基金列表中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且为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华鑫证券,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华鑫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华鑫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旗下基金净值更正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9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有误,现更正如下:

    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净值日期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40001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2014年9月10日1.06691.0669

    特此更正。

    因此给投资者阅读相关信息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