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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4-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45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在(2014)并民初字第391、426、427、428号案中为原告,在(2014)宁商初字第207、236号案中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的诉讼标的为249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并民初字第426号案的诉讼标的为99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并民初字第427号案的诉讼标的为1497.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并民初字第428号案的诉讼标的为99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的诉讼标的为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案的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对销售公司提起诉讼,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案。该案件与销售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汉风堂公司”)和南纺股份起诉并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编号为:(2014)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涉及的案件事实为同一贸易业务链的上下游之间的合同纠纷。此外,销售公司另两起诉讼(案件编号为(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和(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同样涉及到上述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南京汉风堂公司。现将上述诉讼事项一并公告如下:

      一、涉及南纺股份、南京汉风堂公司的诉讼有:

      (一)(2014)宁商初字第 236号案

      1、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14年9月9日

      诉讼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2、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南纺股份与销售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 NBD452HFT14P05)、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 NBD452HFT14P06)、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约定南纺股份向销售公司采购煤炭。南纺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向销售公司支付三份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共计人民币 3500万元,但销售公司违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南纺股份交付煤炭。南纺股份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份合同并赔偿损失。后经协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解除《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 1,500 万元;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即销售公司应于2014 年 8 月 13 日和 8 月 15 日向南纺股份交付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 万元的煤炭。但直至履行期限届满,销售公司除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 1500 万元之外,未向南纺股份交付任何煤炭,给南纺股份造成重大损失。

      南纺股份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南纺股份可依法解除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且销售公司应赔偿南纺股份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南纺股份与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2、请求依法判令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由销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2014)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

      1、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4年8月7日

      法院受理时间:2014年8月11日

      诉讼机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名称: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销售公司与南京汉风堂公司于2014 年 3 月 25 日签订《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6)、于2014 年 5 月 14 日签订《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20)、于2014 年 5 月 16 日签订《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21),约定由销售公司向南京汉风堂公司采购总价款分别1497.5万元、998 万元、998万元的煤炭,南京汉风堂公司应分别于2014年6月24日前、 2014 年 8 月 13 日、2014年8月15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同时,销售公司与南纺股份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0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 D0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 D0452HFT14P07),约定由南纺股份向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分别为1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的煤炭,销售公司应分别于2014年6月24日前、 2014 年 8 月 13 日、2014年8月15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南纺股份向销售公司分别支付 1500 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货款,并给销售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函》,委托销售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南京汉风堂公司,承诺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南纺股份承担。销售公司在收到南纺股份的货款及《委托付款函》后,向南京汉风堂公司分别支付 1497.50 万元、998万元、998万元货款,南京汉风堂公司收到销售公司支付的货款 1497.50 万元、998万元、998万元后,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

      前述合同,销售公司均已按照南纺股份的指令向南京汉风堂公司全额支付货款,但南京汉风堂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已构成违约。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南京汉风堂公司退还销售公司1497.50 万元、998万元、99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南京汉风堂公司承担上述案件诉讼费用。

      二、涉及南京汉风堂公司、弘业股份的诉讼有:

      (一)(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

      1、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4年7月28日

      法院受理时间:2014年7月29日

      诉讼机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一名称: 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称: 江苏天富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名称: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年3月18日,原告销售公司与被告南京汉风堂公司在太原签订了一份《动力煤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5)),约定销售公司向南京汉风堂公司采购总价款为2495万元的煤炭;南京汉风堂公司应于2014年6月26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2014年3月24日,销售公司与第三人弘业股份签订了一份《动力煤销售合同》,原告向江苏弘业股份公司供应总价款为2500万元的煤炭。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弘业股份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销售公司支付了2500万元预付款,并给销售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付款函》,委托销售公司将预付款支付给南京汉风堂公司,承诺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弘业股份承担。销售公司在收到弘业股份的预付款及《委托付款函》的当天,向被告南京汉风堂公司支付了2495万元。

      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到期后,南京汉风堂公司未能如期供煤,已构成违约。2014年7月25日,被告江苏天富润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同意以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偿还南京汉风堂公司欠销售公司款项,并承诺对南京汉风堂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1日,被告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明确其自愿以其全部资产为被告南京汉风堂公司所欠原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原告认为,原告销售公司与南京汉风堂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采购合同》约定的供煤期限届满,南京汉风堂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已构成违约,并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南京汉风堂公司应将2495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江苏天富润公司和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汉风堂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汉风堂公司退还原告销售公司24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江苏天富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汉风堂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

      1、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14年9月3日

      诉讼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名称: 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2、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 年3月 24日,弘业股份与销售公司签署了《动力煤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弘业股份向销售公司采购价款为2500万元的动力煤。合同签订后,弘业股份依约向销售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销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三南京汉风堂公司自愿为销售公司的履约提供担保,山煤国际为销售公司唯一股东。

      诉讼请求:

      1、判令销售公司退还弘业股份预付款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风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2014)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与(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案,(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与(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涉及的案件事实为均同一贸易业务链的上下游之间的合同纠纷,因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前,销售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将南纺股份和弘业股份所诉案件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销售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在弘业股份诉销售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编号:(2014)宁商初字第207 号),弘业股份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本公司与销售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本公司并不是合同主体,也未给销售公司提供任何担保,不应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本公司已就此事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目前,上述案件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46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和201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州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晋鲁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鲁公司”)涉及的四起诉讼进行了披露。

      目前,以上四起案件均取得进展,现将该四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忻州公司与五寨县隆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被告:五寨县隆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福田(系五寨县隆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合作销售煤炭,被告欠原告预付款,一直未归还。现被告有明显的违约行为且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其对原告的履约能力严重下降,因此原告提前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给付原告第一期应还款以及利息共计3566.98万元。

      2、目前进展情况

      法院已裁定查封五寨县隆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4679.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冻结张福田在忻州市隆泰煤焦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本案于2014年4月9日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销售公司与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煤,原告分两笔共向被告预付煤款4000万元,但被告未能实际履行供煤义务。因被告未能履行《工业品买买卖合同》,为解决原告预付款4000万元的事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将原告已预付给被告的4000万元转为投资入股款,但被告一直拒绝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办理投资入股的变更登记手续。

      2、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销售公司胜诉,销售公司日前正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阳泉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66000吨煤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煤款共计2900万元。被告向原告发运了18938.40吨煤炭,并退款货款995034元,仍欠货款18593596.48元及利息。

      2、目前进展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在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阳泉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收到判决书,阳泉公司不服判决,已于2014年8月20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晋鲁公司涉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等11名被告连带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3年3月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同日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债权人以原告的身份参加本案的诉讼。

      被告: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醒起公司”)、晋鲁公司、信阳市城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恒源水泥制品厂、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涂长醒、李有霞、涂长起、焦保芝、河南益起达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11名被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其余被告分别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发货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回款协议》、《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现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未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余被告均被要求付连带责任。

      2、目前进展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晋鲁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晋鲁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仍然不服,拟于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