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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3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具体实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西能源张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张掖公司”)在建设银行张掖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公司拟将募集资金28,560万元分批转入建设银行张掖分行专户,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张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公司已于2014年6月24日首批转入募集资金15,000万元,同时,华西张掖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建设银行张掖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0)。

      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已将其余募集资金13,560万元全部转入建设银行张掖分行专户。华西张掖公司与信达证券、开户银行再次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华西张掖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张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62001650102059779779,截止2014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13,827.86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张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华西张掖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华西张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信达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信达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华西张掖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季度对华西张掖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华西张掖公司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桂涛、粟建国在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华西张掖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华西张掖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华西张掖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华西张掖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方式送达信达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华西张掖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向华西张掖公司和开户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华西张掖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华西张掖公司与开户银行、信达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