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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的公告
    2014-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4-04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通过招标拟聘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保险经纪”)和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保险经纪”)为2014-201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中全顺保险经纪董事长王鸿祥先生为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的规定,全顺保险经纪为公司关联方,公司聘用其为董、监、高责任险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为关联交易。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聘用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详见2014年8月26日发布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关联方为本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保险中介机构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4-042)

      本公司已于2014年9月16日与航联保险经纪和全顺保险经纪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由航联保险经纪作为首席保险经纪人、全顺保险经纪作为合作保险经纪人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根据协议,航联保险经纪和全顺保险经纪将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与本公司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向本公司收取费用。本公司、航联保险经纪和全顺保险经纪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协议,直至违约方恢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即2014年9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7日